洛城一中名师培养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2017年—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对洛城一中人选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表率和辐射带动作用,引领洛城一中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特制定《洛城一中名师(2017年—2021年)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洛城一中名师的管理,加快洛城一中名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洛城一中人选的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校教师队伍建设,美育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据《洛城一中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过本人申报由导师团成员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考察和公示,报请洛城教育学区审批同意,并发文公布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选的培养、使用、考核、管理。
第四条 对培养实行周期制,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
第五条 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定期考核制。
第二章 培 养
第七条 培养由学区统一规划,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共同承担培养任务。
第八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励人选全身心地投入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在5年培养期内,学校要从经费安排、教学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实施名师高级研修、建立名师工作室、确立名师科研课题、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开展名师开放课堂活动、定期举办名师论坛等措施为教师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进行培养。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实行“导师制”对洛城一中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洛城学区对洛城一中培养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负责并协助做好管理和培养,注重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培养规划,提供相应的学术假期,建立以名师姓名命名的“名师工作室”,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名师的成长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十二条 要根据各自的教育教学实际,认真总结个人成长经历,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填写周期内培养规划任务书。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任务,通过执教公开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校及区域内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通过建设工程,成为师德高尚的标兵、职业道德的楷模,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成为广大教师的学习榜样。
第十五条 通过建设工程,在培养周期内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显著提高,教育教学科研能力显著增强,努力成为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型、专家型教师。
第十六条 在培养周期内要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教学成果。对优秀的教育教学成果,编辑《洛城一中风采录》。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在培养周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进一步检查、督促、落实培养规划的实施情况。考核实行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届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第三年实行阶段性考核,第五年实行届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职称三个等次。
第十八条 在培养周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立足本学科课堂教学并承担班主任或其他学生管理工作,任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指导、培养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年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6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8节,教学开放周不少于2次。带徒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在培养周期内承担1-2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至少提供一堂与教学进度相适应的精品录像课和精品课件;指导骨干教师培训班学员;报送有关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的意见建议不少于2000字;培养结束后至少撰写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培养、管理以及名师人选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培养、管理和工作计划及时调整。考核前,由名师本人根据个人培养规划的实施进度,写出阶段性个人发展报告。采取到听课、座谈、查看资料等形式对培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记入名师档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培养周期内,对采取分级负责、定期考核、科学评估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与其工作绩效和年度考核挂钩,出现下列情况,取消名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脱离教育教学第一线的;
(三)不履行职责,不接受管理,未经组织批准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四)工作及科研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进行有偿家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管理不当,出现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在培养周期内不准调出否则,将追回已给予的名师科研经费,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洛城一中校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