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校内民主,体现“专家学校”的思想,以保障校内“学术独立与学术自由”,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洛城一中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校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一、委员会的宗旨
在学校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指导下,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独立和学术自由。
二、委员会的职责
1、对聘用期将满的教师作出教学业务评估。
2、对申报晋升职务的教师做好业务称号的把关工作。
3、对申请寿光市级学科教学能手的教师作出教学业务评估和推荐。
4、对满意度低或家长、学生投诉较集中的教师作出教学业务评估。
5、组织好干部教师各项业务培训和网上研修工作。
6、把关教师在考核评价中的获奖证书的记分。
7、担任校级以上优秀教师等各级荣誉申报的评委。
8、主持校内科研活动和校内科研评审。
9、选举新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10、参与学校决策,为学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作出各项咨询工作。
三、委员会的性质
鉴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暂接受学校行政的指导,具体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最终独立于学校党务和行政的教师学术自治组织。
四、委员会的组织
1、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副校长、教科研主任、教研组长及校外专家组成。教研组长必须是师德好、教学业绩卓越、教学业务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受学生欢迎、受教学同行好评的老师。
2、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3、如学术评估时缺乏本学科委员,委员会可邀请非委员会教师、专家参加评估工作。
4、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5、委员会所有决议均应由超过所有成员三分之二的成员无记名投票决定。
6、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计划、总结均由委员会独立制定。
7、委员会决议送交行政办公会,每年应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8、学校教导处和科研处代表行政协调委员会工作。
五、委员会主任的工作
1、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或总结草案,确定会议议题,主持委员会工作,发布工作信息、沟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
2、主任或副主任应列席涉及委员会工作及相关决议的行政办公会。
六、委员会的自律规定
1、委员会应保持独立性,保证学术纯洁。
2、委员会应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工作正常和连续性。
3、委员会应教育委员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水平,凭学术良知和科学理性的态度,作出公正而客观的判断。
4、委员会应敦促委员经常列席学校各级各类会议,积极参与校务和决策。
5、委员会应十分珍惜自身荣誉和委员会荣誉,发扬优秀师德风范和学者风范,为全体员工作出表率。
七、学校行政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
1、学校行政应十分尊重委员会的独立性,尊重委员会的决定,采纳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判断。
2、学校行政对委员会的工作只有建议权和指导权,没有决定权。
3、委员会的决议送交学校行政,经学校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方能代表学校行政公布、生效。